在執行異議之訴階段,案外人往往主動向執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訴確權。另案起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級法院的審理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之訴構成影響;或由于不同級別法院管轄標準不同,不得不向上級法院起訴;或就近起訴方便自己行使訴權等等。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該如何處理?
一、典型案例
原告銀河公司訴被告張某、建聯公司、新長海大廈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甲基層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凍結被告建聯公司名下的新長海大廈101號房屋。后來,甲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依法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拒不還款,銀河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甲法院受理后作出執行裁定書,對被執行人建聯公司名下的新長海大廈101號房屋予以拍賣。案外人開來村委會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新長海大廈101號房屋享有所有權。甲法院審查認為現新長海大廈101號房產權登記的權利人系建聯公司,遂依法駁回異議。然后,開來村委會以建聯公司為被告,向甲基層法院的上級法院——乙中院提起確認(房屋轉讓)合同無效之訴,意圖最終確認其享有新長海大廈包括101號房在內的20套房屋的所有權。乙中院予以受理。同時,開來村委會向甲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請求確認新長海大廈101號所有權歸其享有。
這個案例中,由于合同涉及的標的物20套房屋的價值非常高,依法屬于乙中院管轄。甲基層法院在審判階段就凍結新長海大廈101號房屋,而財產保全措施適用執行程序的規定,并且甲法院在執行階段繼續采取相關執行措施。開來村委會同時向兩個法院起訴,形成執行異議之訴與另案訴訟并存的局面。
二、觀點爭鳴:否定說與肯定說
對執行異議之訴與另案確權訴訟之間的關系,存在著兩種不同看法。否定說認為,案外人不能另行提起確權之訴,只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隙ㄕf認為,案外人既可以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也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筆者上網搜索,閱覽了一些法院官方網站,并查看了一些非官方網站刊登的法院指導意見。筆者發現,在2014年12月民訴法解釋出臺之前,否定說占據主流地位;民訴法解釋出臺之后,肯定說占據上風。
否定說最全面的闡釋,莫過于某法院2015年5月發布的《案外人執行異議與異議之訴程序運行調研報告》。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2011.10.19)第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后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某中級法院認為,這是對法院內部審判與執行部門之間工作上銜接協調問題所作的規定,它既可延伸適用至不同法院之間工作上的銜接協調問題,還可延伸適用至案件的立案環節。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外人異議之訴和許可執行之訴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就執行標的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應當依法撤銷。拒不撤銷的,由執行法院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梢,只要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無論執行法院還是其他法院都不應受理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物提起的普通確權之訴,更不得直接作出確權裁判,已經作出的也要依法再審撤銷。 其他高院也有類似的說法。
肯定說首見于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其次見于江蘇省高院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最高法院法官在闡述民訴法解釋305條時,強調要注意正確處理執行異議之訴和另行起訴的關系,指出當事人在另行起訴和執行異議之訴中有選擇權。即使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也有權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對執行標的確權另行起訴。 江蘇省高院認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可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同時提出確認其實體權利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單獨提起確認之訴。案外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單獨提起確認之訴的,不能產生阻卻執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單獨提起確認之訴,又要對執行產生影響,就應當向執行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筆者認為,否定說的優點在于最大程度地保證了同一法院、不同法院審判機構之間、審判機構與執行機構之間的順暢銜接,統一了裁判尺度,避免了不同裁判文書“相互打架”的現象,并考慮到了案外人惡意向另一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避免了另一法院(尤其是上級法院)確權之訴對執行法院造成不良影響等;其缺點在于相對限制了案外人的訴訟權利?隙ㄕf的優點在于保障了案外人的訴訟權利,方便當事人就近起訴,符合立案登記制的精神;缺點是不利于同一法院、不同法院審判機構與執行機構的工作銜接,可能縱容了惡意案外人另行起訴等。
三、司法適用:肯定說
根據傳統大陸法的理論,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般只能解決能否阻止執行的問題,不解決權利的歸屬,權利的歸屬只是作為判決的理由的一部分。但是,權屬問題是認定能否阻卻執行的前提,訴訟如果不將當事人之間實體法律關系和阻卻執行的問題一并解決,既浪費司法資源,造成案外人訴累,難以避免判決的沖突,也不符合普通民眾的法律觀念。根據我國的國情和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理念以及尊重案外人的訴訟請求,我國的執行異議之訴將“真實權屬”和“能否阻卻執行”兩項內容都納入了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民訴法解釋312條第2款規定,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不過,畢竟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直接目的在于解決執行問題,對于權屬的判斷需要受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案外人提出了確認權利的訴訟請求的,則一并對權利的歸屬作出判決,以賦予其既判力,當事人也不必另行起訴解決關于該執行標的的權屬糾紛。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并未明確規定其適用于不同法院之間審判機構與執行機構的銜接上,在民訴法解釋出臺之后,應當以肯定說為指導。筆者贊同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的觀點,認為案外人在另行起訴和執行異議之訴中有選擇權,這種選擇權不是彼此排斥、有你無我,而是相對獨立、存在交叉的選擇權。在執行異議之訴和另行起訴的關系上,有三種訴訟路徑:一,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案起訴,請求確權;確權主張得到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后,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二,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同時請求確權和排除執行,而對案外人提出的確權請求執行法院不宜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賠償,又向其他法院起訴 。三,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僅請求排除執行;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法院受理后,又向執行法院提出確權之訴,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在這三種路徑中,法院需要把握的處理標準是:一,當事人的確權請求只能在執行異議之訴和另案起訴中得到一次審理,不能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二,確權之訴不能代替執行異議之訴;三,執行法院對執行異議之訴享有“專屬管轄權”,其他人民法院無權對是否中止執行予以審查并作出判決。民訴法解釋第304條規定,執行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 》(2011.5.27)第9條強調要嚴格執行關于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管轄規定。在執行階段,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起異議之訴的,應當依照規定,由執行法院受理。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訴,其他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應當中止審理或者撤銷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執行法院起訴。當然,有觀點認為,執行異議之訴的關系也不能違反專屬管轄,也就是說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向專屬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專屬管轄的人民法院與執行法院不同的,不能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四、案例處理
在上述案例中,鑒于開來村委會已經向乙中院提起確權訴訟,甲法院執行異議之訴審查是否中止執行以乙中院確權結果為依據,根據民訴法第150條規定可以中止審理,待上級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書后恢復審理,繼續審查當事人實體權益是否能夠排除法院執行。至于開來村委會在向甲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請求確權,民訴法解釋第247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所以,甲法院對其確權請求不予審理,而是等待上級法院確權結果,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導致不同法院之間產生爭議。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