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被執行人認為自己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最多就只能將其定為失信被執行人,但是如果法院查實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存在情節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法院可以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刑罰。
案例回顧:
2014年9月11日,馮某甲兒子馮某乙因工身亡,責任方賠償馮某甲、馮某乙妻子董某和馮某乙遺腹子95萬元,其中董某及其遺腹子應得454840元,但馮某甲拿到賠償款后僅支付董某10萬元。但因馮某乙兒子有先天性心臟病,需要做手術,董某多次找馮某甲索要賠償款遭到拒絕。2014年11月4日,董某一紙訴狀將馮某甲告上了陽新法院。2014年11月7日,馮某甲因擔心日后法院凍結其財產影響投資,便將其40萬元定期轉入其女婿賬戶,被法院發現后,又將40萬元取出用于投資魚塘、借給他人以及生活支出。2015年初,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但馮某甲始終拒不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義務。
經審理認為,馮某甲在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后,隱藏、轉移財產,而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院依法以拒不履行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馮某甲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提醒:
抗拒執行、躲避執行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挑戰,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一、什么是“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被執行人存在哪些情形會構成“拒執罪”?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脅迫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